【廣而告之】河南省建築垃圾處置申報指南

原標題:【廣而告之】河南省建築垃圾處置申報指南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於加強城市建築垃圾源頭管控

做好揚塵污染防治有關工作的通知

豫建〔2017〕88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城鄉規劃局、城市管理(執法、監察)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根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促進資源化利用的意見》(豫政〔2015〕39號)、《河南省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河南省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7個實施方案及考核獎懲暫行辦法的通知》(豫環攻堅辦〔2017〕71號)及河南省工程建設標準《城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道路揚塵污染防治標準(試行)》等有關規定,切實做好各類工程施工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加強源頭管控,規范建築垃圾管理,現將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建築垃圾源頭管控聯動機制

(一)加強源頭管台中坐月子中心價格

1. 建設單位(或組織拆遷的實施單位)在招標文件中要明確規定投標人在投標文件編制中增加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和建築垃圾處置方案等,並列入技術標評審內容。

2. 中標人與建設單位(或組織拆遷的實施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應當包括招標文件中的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和建築垃圾處置方案,並將建築垃圾處理費納入工程預算,明確揚塵污染防治、建築垃圾處置責任。未能明確的,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總承包合同、監理合同不予備案。

3. 各類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組織拆遷的實施單位)向項目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辦理安全生產備案手續時,要報送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建築垃圾處置方案。建築垃圾處置方案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台中月子中心評價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無建築垃圾處置方案和建築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備案。

(二)明確申請排放核準責任主體

建設單位(或組織拆遷的實施單位)在工程開工(拆除)前,須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建築垃圾排放處置核準手續;若委托施工(拆除)單位辦理的,由施工(拆除)單位負責;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建設單位(或組織拆遷的實施單位)承擔主體責任。

(三)規范建築垃圾處置核準

申請建築垃圾處置核準應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築垃圾處置申報表和建築垃圾處置方案(詳見附件1、2)等相關材料,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辦理處置核準手續。建築垃圾產生方根據主管部門(或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測算的建築垃圾產生量,將建築垃圾處理費預交到監管方開設的專用賬戶,運輸方或處置方承擔運輸或處置業務後,經產生方、監管方審核同意後將費用支付給運輸方或處置方,清運、處置完工後處理費按照實際清運量、處置量據實結算。

(四)落實聯動措施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55號)和《關於印發河南省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7個實施方案及考核獎懲暫行辦法的通知》(豫環攻堅辦〔2017〕71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同做好建築垃圾源頭管控聯動工作。

自2017年5月1日起,新開工(拆除)項目所涉及的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準、《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備案應當與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備案(或建築物拆除工程安全備案)、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統一納入市、縣政府行政服務大廳(中心)審批系統辦理。未取得建築垃圾處置核準的,暫停辦理《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備案、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備案和建築物拆除工程安全備案。

二、加快建築垃圾大數據監管平臺建設運行

建立全省聯網的建築垃圾大數據監管平臺是我省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試點省”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是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措施,各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建立建築垃圾大數據監管平臺有關要求的通知》(豫建墻〔2016〕17號)要求,加快平臺建設運行,2017年6月1日之前必須全部完成與省級監管平臺的對接驗收工作。

1. 2017年5月1日之後,已建成建築垃圾大數據監管平臺的各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建築垃圾大數據監管平臺辦理“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準”,與所在市(縣)政府行政服務大廳(中心)審批系統同步。

2. 2017年6月1日之前,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主動牽頭,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積極配合,聯合向所在市(縣)人民政府請示匯報,將建築垃圾大數據監管平臺與各市(縣)的審批系統(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備案、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備案、建築物拆除工程安全備案、建築工程施工許可)進行聯網對接,實現相關信息的互聯互通、實時共享。

三、建立建築垃圾處置臺賬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建築垃圾處置核準制度,充分利用建築垃圾大數據監管平臺建立建築垃圾處置臺賬,臺賬應包括工程概況(項目名稱、性質、位置、建築面積等)、建築垃圾種類、產生量、清運量、消納處置量等內容,完整記錄建築垃圾處置數量,並保證數據的真實性。

四、嚴格執法依法處罰

加強建築垃圾源頭管控,落實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準制度,是從源頭解決建築垃圾私拉亂倒、預防揚塵污染的有效措施。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行業管理和揚塵污染防治等相關規定,加強日常監管執法,對建設單位或施工(拆除)單位未獲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準,被暫停辦理《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備案、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備案和建築物拆除工程安全備案而擅自施工(基坑開挖、拆除清理建築物等)的,嚴格依法處罰。同時,依據《河南省關於加強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豫政〔2014〕31號),將建設單位、施工(拆除)單位作為失信者列入“黑名錄”,納入全省建築市場監管信息系統向社會公佈,使違規企業“一處違規、處處受限”。

五、加強督查問責追究

上述工作已納入我省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督查督辦事項,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履職盡責,協同做好建築垃圾處置管理工作。對庸政懶政怠政、慢作為、不作為導致未能按上述時間節點完成的部門和工作人員,將提請河南省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效能問責。

附件:1. 建築垃圾處置申報表

2. 建築垃圾處置方案編制要求

2017年4月27日

附件1

編號:

建築垃圾處置申報表

申報單位(章):

申報時間: 年 月 日

申報須知

建築垃圾處置申報須提供以下資料:

1. 建築垃圾處置申報表;

2. 依據《河南省建築垃圾計量核算辦法(試行)》(豫建墻〔2016〕4號)明確的工程性質,能有效計算出建築垃圾產生量的相關資料。

3. 附“一方案兩合同”,即建築垃圾處置方案、清運合同和消納處置或資源化利用合同。

項目名稱

位置

市(縣) 區(鎮) 路 號

工程性質

1.拆除工程□2.房屋建設工程□3.市政工程□4.裝飾裝修工程□

建築面積

平方米

總造價

萬元

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單位)名稱

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台中月子中心評鑑

聯系電話

施工(台中月子中心費用拆除)

單位名稱

台中產後護理之家推薦工(拆除)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人

聯系電話

運輸單位名稱

運輸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人

聯系電話

消納(資源化利用)單位名稱

消納(資源化利用)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建築垃圾種類、總量(立方米)

消納處置方式

回填、鋪路等直接利用種類、數量( 立方米)

臨時儲運種類、數量( 立方米)

再生加工等資源化處理種類、數量( 立方米)

廢棄無害處理種類、數量( 立方米)

建築垃圾處理費

工程預算

萬元

市容環境衛生

行政主管部門

審查意見

經辦人意見: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業務處(科)室意見:

業務處(科)室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主管領導意見:

主管領導簽字: (主管部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建築垃圾處置方案編制要求

根據《河南省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7個實施方案及考核獎懲暫行辦法》(豫環攻堅辦〔2017〕71號)要求,建設工程在開工前,應當編制建築垃圾處置方案,並經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具體編制要求如下:

一、工程項目在招投標階段,建設單位(或組織拆遷的實施單位)在招標文件中要明確規定投標單位在投標文件編制中增加《建築垃圾處置方案》內容,並將其列入技術標評審要求。該方案主要包含以下簡要內容:1.建築垃圾種類,2.預計產生量,3.建築垃圾處理費概算(該費用列入工程預算),4.揚塵防治措施。

二、工程項目在簽訂施工(或拆除)合同階段,建設單位(或拆除工程的組織實施單位)在施工(或拆除)合同中要明確將《建築垃圾處置方案》納入合同附件。該方案的編制內容除上述招投標階段內容外,還應當增加以下內容:1. 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河南省工程建設標準《城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道路揚塵污染防治標準(試行)》;2.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消納地點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聯系方式;3.工程概況(項目名稱、位置、建築面積等內容);4.權利和義務;5.清運起止日期;6.消納處置方式(回填數量,外運數量);7.安全防范措施;8.組織機構;9.違約責任(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沒落實好相關規定應當承擔哪些責任)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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